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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智慧起诉证监会, 一场P K 大戏就要上演?

2016-08-04 10:23:52 来源:卓继民

  大智慧为何而不服?是大智慧还是证监会最终会胜诉?案件争辩的焦点会在哪里? 法院将会接受谁的会计专业判断?大智慧和证监会在诉讼中是否会达成和解?这个诉讼本身对投资者赔偿诉讼有何影响?

  大智慧起诉证监会,一场P K 大戏就要上演?

  文/卓继民 (微信公众号: 继民财经汇, jimincaijing )

  证监会对资本市场被监管方做出行政处罚之后,被处罚当事人不服而提起诉讼的,过去只有两个案例:光大乌龙指案和风神轮胎股份 ; 在光大乌龙指案件中,证监会胜诉; 而在风神股份案件中, 证监会一审败诉。

  不过,现在证监会又不得不面临新的一起因不服从行政处罚而引发的行政诉讼:大智慧正式起诉证监会。

  2016年8月1日晚间,大智慧发布公告,公司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诉讼材料,请求撤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北京市第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决定立案审理。

  根据大智慧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监会指出,大智慧在2013年共计虚增2013年度利润1.21亿元,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指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大智慧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张长虹(大智慧董事长兼总经理)等14名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至30万元不等的罚款。证监会还处罚了大智慧的审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表述,当事人如果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第二条显示,依法受理和审理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维护证券交易市场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立案登记司法解释规定,因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立案受理时不再以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和生效的刑事判决认定为前置条件。所以,在证监会对大智慧处罚落地后的首个工作日,广州、上海、杭州等地的律师已代理投资者对大智慧提起了民事诉讼,并已经获得法院的受理。

  大智慧事件目前引发了如下一些问题值得探讨,分析和交流:

  大智慧为何而不服?

  为何选择起诉而不是行政复议?

  是大智慧还是证监会最终会胜诉?

  案件争辩的焦点会在哪里?

  法院将会接受谁的会计专业判断?

  法院自身是否会做出会计专业判断?

  大智慧和证监会在诉讼中是否会达成和解?

  这个诉讼本身对投资者赔偿诉讼有何影响?

  等等……

  大智慧案件中所涉及的会计判断,公司所做的会计结论到底是否公允?从会计专业角度而言, 证监会也好,上市公司也好,会计师事务所也罢,只要是属于纯粹的专业判断,那么并不存在谁是绝对的权威。 这一点从美国上市公司案例中十分常见,美国上市公司和SEC 之间就某个会计判断存在不同意见的诉讼案件时有发生。而如果涉及到这样的专业纠纷,SEC 在法庭上往往难以胜诉; 因此,通常情况下,上市公司和SEC 之间就处罚而达成和解的情况很多。这个和解通常也会结合罚款和某些其他惩罚,比如:禁止进入资本市场等等。 但是,这个和解是双方达成的协议,是意味着案件的结束。 而这个和解,很多情况是被处罚人既不用承认但也不能否认, 当然对于有些影响重大的案件, SEC 近年来开始要求被处罚方承认错误。不过,上市公司同意和SEC 达成和解,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通常情况下,该和解并会成为在其他诉讼案件中构成对自己不利的证据。

  而在A 股资本市场,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常用的是行政处罚,被处罚当事人如果不服,则可以行政复议或者直接行政诉讼; 所以从这个角度看, 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处罚决定,不但并不意味着案件的结束 ,还有可能是案件纠纷的继续。

  从证监会对大智慧的处罚决定书中可以看出,所处罚的事项几乎都是涉及到会计专业判断,既然是专业判断,那么就涉及到:判断所依据的事实,所依据的会计准则,及专业人员的判断思维这三个方面;对于前两者(所依据的事实和会计准则),大智慧和证监会之间应该不会存在重大异议;而对于判断思维,就是说,面对这些基本事实,在会计判断过程中,哪些事实更为重要,更为关键,哪些事实属于辅助和次要的,那就很有可能不同的人而有所不同。 所以,即使在基本事实和所依据会计准则相同的情况下,所做出的会计判断并不相同,这样的情况也并非少见。 当然,这个会计判断过程是指纯粹的专业判断,如果其中发现存在主观故意的欺诈动机,那么情况就不一样,因为如果存在这样的情况,那么所做的会计判断就会失去客观性和公允性。

  因此,对相关交易会计判断是否合理,很有可能会是大智慧和证监会在诉讼案件中的争辩焦点。

  当然,如果证监会能够举证说明大智慧在会计判断过程中,出现明显的欺诈主观意图和动机,比如存在故意捏造重要证据或者虚构根本不存在的交易,而且所犯的会计错误(会计判断错误)又是如此的明显,那么,大智慧可能在法庭上面对证监会的抗辩就会不堪一击。

  所以,关键是要看大智慧是否对其所做的会计判断结果有信心,其依据是否充分。这一点,大智慧的审计师立信会计所或许对大智慧有帮助,这不仅因为立信本身也因此遭遇证监会处罚,还因为立信会计师做出的审计意见本身也代表一种专业判断。所以,立信会计师在本案中,对相关会计判断结论,或者对其审计结论是否有信心,也会直接影响到本案的结果。 当然,是否服从证监会对其处罚, 目前而言,立信会计师还没有公开的进一步行动。

  如果我们从风神股份起诉证监会案件所公开的信息中可以看出,郑州中院裁定证监会败诉的主要三个理由是:第一个是违规性质认定问题,法院认为风神的三包退赔业务部属于不存在的事实,而是更符合重大遗漏;第二个是证监会认为风神的信息披露违法事宜对投资者投资判断产生了实质性影响,法院认为这个认定缺乏事实依据和证据; 第三个是证监会的执法程序,法院认为证监会在此案件中的处罚程序,行政复议程序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目前还无法知道,大智慧是否会借鉴风神股份案件中原告的抗辩理由。但是可以预计的是,如果以后类似起大智慧诉证监会这样的情况再次出现,更多的诉讼,则会导致证监会面临新的监管挑战。

  对大智慧而言,不服从证监会的处罚,不选择行政复议,而是直接启动行政诉讼,主要还是希望公司和管理层寻求免责的机会。目前已经有不少投资者启动了赔偿诉讼,大智慧起诉证监会这本身并不影响投资者索赔诉讼的立案。但是,投资者索赔诉讼涉及到证据认定问题, 如果大智慧服从证监会的处罚结果, 那么证监会的处罚结论就可以作为投资者要求赔偿的有效证据, 但是,现在大智慧起诉证监会,那么在法院最终裁决之前,证监会对大智慧的处罚能否作为投资者要求赔偿的依据,则需要进一步分析了。 这不仅仅是对大智慧如此,对于同样遭受投资者赔偿诉讼的立信会计师也同样如此。

  总之,无论本案最终结果如何,大智慧和证监会之间的诉辩过程应该会有精彩之处值得期待。我们将会持续关注本案的发展。(以上是《跨洋大鏖战》作者卓继民所作,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仅供交流,沟通和互相学习使用;如欲了解作者更多文章,请关注公众号:继民财经汇:jimincaijing)。

  大智慧起诉证监会,

  一场P K 大戏就要上演?

  证监会对资本市场被监管方做出行政处罚之后,被处罚当事人不服而提起诉讼的,过去只有两个案例:光大乌龙指案和风神轮胎股份 ; 在光大乌龙指案件中,证监会胜诉; 而在风神股份案件中, 证监会一审败诉。

  不过,现在证监会又不得不面临新的一起因不服从行政处罚而引发的行政诉讼:大智慧正式起诉证监会。

  2016年8月1日晚间,大智慧发布公告,公司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诉讼材料,请求撤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北京市第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决定立案审理。

  根据大智慧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监会指出,大智慧在2013年共计虚增2013年度利润1.21亿元,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指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大智慧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张长虹(大智慧董事长兼总经理)等14名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至30万元不等的罚款。证监会还处罚了大智慧的审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表述,当事人如果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第二条显示,依法受理和审理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维护证券交易市场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立案登记司法解释规定,因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立案受理时不再以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和生效的刑事判决认定为前置条件。所以,在证监会对大智慧处罚落地后的首个工作日,广州、上海、杭州等地的律师已代理投资者对大智慧提起了民事诉讼,并已经获得法院的受理。

  大智慧事件目前引发了如下一些问题值得探讨,分析和交流:

  大智慧为何而不服?

  为何选择起诉而不是行政复议?

  是大智慧还是证监会最终会胜诉?

  案件争辩的焦点会在哪里?

  法院将会接受谁的会计专业判断?

  法院自身是否会做出会计专业判断?

  大智慧和证监会在诉讼中是否会达成和解?

  这个诉讼本身对投资者赔偿诉讼有何影响?

  等等……

  大智慧案件中所涉及的会计判断,公司所做的会计结论到底是否公允?从会计专业角度而言, 证监会也好,上市公司也好,会计师事务所也罢,只要是属于纯粹的专业判断,那么并不存在谁是绝对的权威。 这一点从美国上市公司案例中十分常见,美国上市公司和SEC 之间就某个会计判断存在不同意见的诉讼案件时有发生。而如果涉及到这样的专业纠纷,SEC 在法庭上往往难以胜诉; 因此,通常情况下,上市公司和SEC 之间就处罚而达成和解的情况很多。这个和解通常也会结合罚款和某些其他惩罚,比如:禁止进入资本市场等等。 但是,这个和解是双方达成的协议,是意味着案件的结束。 而这个和解,很多情况是被处罚人既不用承认但也不能否认, 当然对于有些影响重大的案件, SEC 近年来开始要求被处罚方承认错误。不过,上市公司同意和SEC 达成和解,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通常情况下,该和解并会成为在其他诉讼案件中构成对自己不利的证据。

  而在A 股资本市场,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常用的是行政处罚,被处罚当事人如果不服,则可以行政复议或者直接行政诉讼; 所以从这个角度看, 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处罚决定,不但并不意味着案件的结束 ,还有可能是案件纠纷的继续。

  从证监会对大智慧的处罚决定书中可以看出,所处罚的事项几乎都是涉及到会计专业判断,既然是专业判断,那么就涉及到:判断所依据的事实,所依据的会计准则,及专业人员的判断思维这三个方面;对于前两者(所依据的事实和会计准则),大智慧和证监会之间应该不会存在重大异议;而对于判断思维,就是说,面对这些基本事实,在会计判断过程中,哪些事实更为重要,更为关键,哪些事实属于辅助和次要的,那就很有可能不同的人而有所不同。 所以,即使在基本事实和所依据会计准则相同的情况下,所做出的会计判断并不相同,这样的情况也并非少见。 当然,这个会计判断过程是指纯粹的专业判断,如果其中发现存在主观故意的欺诈动机,那么情况就不一样,因为如果存在这样的情况,那么所做的会计判断就会失去客观性和公允性。

  因此,对相关交易会计判断是否合理,很有可能会是大智慧和证监会在诉讼案件中的争辩焦点。

  当然,如果证监会能够举证说明大智慧在会计判断过程中,出现明显的欺诈主观意图和动机,比如存在故意捏造重要证据或者虚构根本不存在的交易,而且所犯的会计错误(会计判断错误)又是如此的明显,那么,大智慧可能在法庭上面对证监会的抗辩就会不堪一击。

  所以,关键是要看大智慧是否对其所做的会计判断结果有信心,其依据是否充分。这一点,大智慧的审计师立信会计所或许对大智慧有帮助,这不仅因为立信本身也因此遭遇证监会处罚,还因为立信会计师做出的审计意见本身也代表一种专业判断。所以,立信会计师在本案中,对相关会计判断结论,或者对其审计结论是否有信心,也会直接影响到本案的结果。 当然,是否服从证监会对其处罚, 目前而言,立信会计师还没有公开的进一步行动。

  如果我们从风神股份起诉证监会案件所公开的信息中可以看出,郑州中院裁定证监会败诉的主要三个理由是:第一个是违规性质认定问题,法院认为风神的三包退赔业务部属于不存在的事实,而是更符合重大遗漏;第二个是证监会认为风神的信息披露违法事宜对投资者投资判断产生了实质性影响,法院认为这个认定缺乏事实依据和证据; 第三个是证监会的执法程序,法院认为证监会在此案件中的处罚程序,行政复议程序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目前还无法知道,大智慧是否会借鉴风神股份案件中原告的抗辩理由。但是可以预计的是,如果以后类似起大智慧诉证监会这样的情况再次出现,更多的诉讼,则会导致证监会面临新的监管挑战。

  对大智慧而言,不服从证监会的处罚,不选择行政复议,而是直接启动行政诉讼,主要还是希望公司和管理层寻求免责的机会。目前已经有不少投资者启动了赔偿诉讼,大智慧起诉证监会这本身并不影响投资者索赔诉讼的立案。但是,投资者索赔诉讼涉及到证据认定问题, 如果大智慧服从证监会的处罚结果, 那么证监会的处罚结论就可以作为投资者要求赔偿的有效证据, 但是,现在大智慧起诉证监会,那么在法院最终裁决之前,证监会对大智慧的处罚能否作为投资者要求赔偿的依据,则需要进一步分析了。 这不仅仅是对大智慧如此,对于同样遭受投资者赔偿诉讼的立信会计师也同样如此。

  总之,无论本案最终结果如何,大智慧和证监会之间的诉辩过程应该会有精彩之处值得期待。我们将会持续关注本案的发展。(以上是《跨洋大鏖战》作者卓继民所作,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仅供交流,沟通和互相学习使用;如欲了解作者更多文章,请关注公众号:继民财经汇:jimincai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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