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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济区古荥镇:“蹲过号”的“查违办”主任

2016-10-31 13:18:58 来源:

近几年,随着城镇一体化和城市框架的不断发展与扩大,镇级政府也渐渐承担起更多的责任和社会职能。同时,为满足职能部门急速增长的用人需求,临时工开始成为职能机关中一个不容忽视的庞大群体。然而,在人员聘用过程中,由于政府缺乏必要的政治调查,难免造成一系列负面问题的出现,这不仅不利于政府职能的有效实施,还会对政府公信力的树立造成严重的影响。

近日本网记者却接到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村民反映称,该镇政府查违办公室主任系国家刑满释放人员,镇政府聘用“蹲过号”的人从事公务,让他们无法接受,严重影响了政府在他们心中的公信力。

古荥镇村民:查违办主任“犯过事儿”

接到举报后,为了弄清事情的真相记者于10月24日添加到日历来到了古荥镇政府。在该镇查违办工作人员岗位公示牌上,记者见到了被群众频频举报的“杨军帅”赫然在列,且从事的职务为为内勤主任一职位。

后记者在当地公安局调取到了惠济区人民法院对其的刑事判决书,判决书中详细记录了杨军帅的犯罪过程与事实:

2015年5月3日,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老鸦陈治安中队民警徐双进、李国臣、李士兵、警校实习生王晨曦根据“110”指令到达惠济区贾河村东头打架现场,但在处理该警情过程中,却被时任古荥镇政府临时工作人员的杨军帅及王秋叶伙同、石百义、黄林超等人阻拦,几人伙同对办案民警进行谩骂、厮打、致使民警徐双进、李国臣警服被撕烂,身体多处打伤。

事发之后,惠济区人民检察院对杨军帅几人提起了公诉。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一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后惠济区人民法院结合《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杨军帅等人以“妨碍公务罪”论处,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服刑时限为2015年5月4日—2015年11月3日。

据当地群众反映,杨军帅服刑期满后不仅没有被解除聘用,还在短短的半年时间里升职了,而且升至的职位还是“查违办”主任。

“我们有个‘犯过事儿’的查违办主任。”当地群众戏虐道。

10月24日下午,在了解完情况后记者与古荥镇纪委副书记青书记取得了联系。

“杨军帅现确任镇查违办主任,他是2011年来到镇政府的,是单位聘请的临时工作人员,2016年元月份被提为查违办主任的(也是临时人员),前段时间区纪委有个案件交办,需要镇里配合,才知道这事(杨军帅为刑满释放人员)了,现在等待区纪委的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我们也会按区委的处理意见,绝不姑息包庇。

习近平:善禁者,先禁其身而后人

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引用汉代历史学家刘向的名言“善禁者,先禁其身而后人”,要求各级领导干部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以上率下、不令而行。作为政府形象的维护者和权力实施者,良好的素质和品德是最基本的要求。刑满释放人员从事公务,以权制人,该怎么怎么做到“内作表率,外树形象”,怎么建立“以正人先正己”的魄力,又该怎么树立政府的公信力,取得人民群众的信服?

关于“古荥镇政府任用刑满释放人员一事”,本网将继续关注。

来源 http://bxsd.comnews.cn/product_xx.asp?msg=2848

关键词: 惠济 古荥镇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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